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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延误险之争,不可缺席“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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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2 11: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一则“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的新闻引起大家的热议,很多主流媒体和网路大咖纷纷写文章对此进行评论。目前关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的讨论,大多聚焦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有人拿“赌博”、“买彩票”为例,试图说明“赌概率”的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但是,即使从民法的角度,保险与“赌博”“买彩票”等“赌概率”的活动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的差异,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一、何为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作用就是为了防止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保险合同与“赌博”、“买彩票”的最显著区别在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商业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17世纪前的英国,海上保险中是不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很多人将保险作为赌博的一种工具,使保险成为投机取巧的工具。为了遏制这种行为,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利益原则。因此,保险在本质上与赌博是对立的,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二、从保险利益角度上讲,李某对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的保险标的是“因航空旅程延误而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这就要求李某至少是有进行航空旅行的意思表示。但从目前网络反馈的信息看,李某自始至终并没有要乘坐航班的意思表示,仅是将订票作为购买航空延误险和理赔的手段

而《保险法》第12条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所强调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或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在本案中,李某与航空公司订立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均不是出自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保险合同并非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李某对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

 

依据《保险法》48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李某无权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END




张洪涛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邮箱:hongtao.zhang@dentons.cn  

联系方式:13808960819



徐智宏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邮箱:zhihong.xu@dentons.cn

联系方式:1505425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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