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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规2020-1018:海南免税店,增值税消费税双免,《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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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8 22: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新法规2020-1018:海南免税店,增值税消费税双免,《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七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税务总局制发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和升级。随着海南离岛免税店数量的增加,以及离岛免税商品种类、数量的丰富和增多,对税务部门实施免税店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推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促进海南国际消费中心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南离岛免税店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健全免税店税收管理体系,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

  

  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

  

  (二)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

  

  离岛免税店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包含的材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按《管理办法》第三条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有关材料。

  

  (三)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除此外,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另外,离岛免税店应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分开核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四)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

  

  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三、执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陈峰点评:海南的优惠,是双份,别处的免税店只退增值税不退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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