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优惠:
自33号公告出台以来,引起了全国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从而带来了去海南购物的热潮。据央视报道,海南免税店一天销售额接近6千万元。7月1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新政实施。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离岛免税商品品种也由38种增至45种。新政推出后,四家免税店整体出现一个不小的增长:仅在7月1日当天,就超过2万笔消费,销售额接近6千万元。可以看到,海南离岛免税作为中国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开放的一个亮点,其发展前景与潜力是显而易见的。它改变了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商品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冲击,其中体会可以通过一则案例分析略见分晓。
案例分析:
2020年7月10日,海南岛居民王女士通过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身份信息认证后,从境外电商A企业单次购买了一件进口B化妆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完税价格,下同)。假设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关税税率为20%。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国内消费者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购进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额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按照关税税率暂按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的优惠政策征收。由于王女士单次购买未超过5000元的范围,关税适用税率暂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缴纳。通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3000+0)÷(1-15%)×15%×70%=370.58(元);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70%=(3000+0+370.58)×13%×70%=306.72(元)。王女士合计进口税收应纳税额=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实征增值税税额=0+370.58+306.72=677.30(元)。符合跨境电商条件的按照关税税率暂按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的优惠政策征收。
假设,王女士购买一件进口B化妆品并不满足个人需求,通过跨境电商购买10件达30000元的B化妆品,因此超过了49号文规定的单次购进限额5000元,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限值内的范围,则按跨境电商方式监管、用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计算缴税。王女士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30000×20%=6000(元);应纳消费税税额=(30000+6000)÷(1-15%)×15%=6352.94(元);应纳增值税税额=(30000+6000+6352.94)×13%=5505.88(元);合计进口税收应纳税额=6000+6352.94+5505.88=17858.82(元)。
从上案例,岛内居民王女士通过跨境电商购买B化妆品,无论是超过49号文规定的限额按法定税缴税,还是未超过按0关税及70%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均会有缴税情形。假设王女士了解到海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也有该B化妆品,完全可以在一年内不超过10万元不限次,购买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化妆品有限购条件为30件),凭持居民身份证去三亚海棠湾免税店或网站上购买,单件可省去税款677.30元,10件可省去税款17858.82元,大大实惠于通过跨境电商购买的B化妆品。接上例,又如在新政调整前,王女士在岛内免税店购买B化妆品单件为9000元,按照原政策购买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的,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即行邮税计征,已知化妆品进口税率为20%,进口税=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9000-8000)×20%=200(元),超过起征点(按纳税额50元)。因此,不在免税范围内,应缴纳进口税(行邮税) 200元。可见,国内消费者在岛内免税店购买限量或限额的商品,新政策与旧政策的变化差异调整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