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偿代购:是指有偿出借个人离岛免税额度,有偿为套购团伙购买、运输离岛免税品的行为。
它违反了海关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充当中介:是指为套购团伙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
这种行为将被依法作为走私共犯论处。走私行为偷逃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3.组织代购:是指有目的的组织、引导他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并用其购买离岛车票或者机票等,进而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行为。
如果不幸误入套代购走私团伙,应在犯罪行为完成前,主动终止犯罪;如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主动自首,检举揭发走私团伙,争取立功。
4.幕后主使:作为团伙头目组织“水客”走私离岛免税品,或在走私离岛免税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将作为主犯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介绍完以上四种违法行为后 ,林法官强调: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套代购”离岛免税品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案件起刑点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权利等处理;达到起刑点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