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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酒店住宿过程中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旅行社是否有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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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1 1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2011年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是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2017年设立伟然(广州)分所,赵雷军律师担任分所主任律师。伟然总所拥有七大核心业务部,分别由伟然所合伙人、副主任范文文担任旅游法律部首席律师,伟然所合伙人、副主任麻少辉担任行政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公司法专家周扬担任公司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劳动法专家孙胜担任劳动法律部首席律师,婚姻家庭法专家蹇小芳担任婚姻家庭法律部首席律师,刑法专家梁玲担任刑事法律部首席律师,资深合同法专家朱琳担任合同规范部主管。


游客在酒店住宿过程中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旅行社是否有义务承担责任?



金秋到来,国内旅游热潮渐起!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者,伟然律所特别推出《旅行社常见法律问题一百问》专栏,敬请持续关注。



游客在酒店住宿过程中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的,旅行社是否有义务承担责任?

答:如果是酒店的安保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因酒店属于旅行社安排的履行辅助人,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旅行社赔偿之后可以向酒店追偿。但如果是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则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依据

《旅游法》第七十条:“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书讯:


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是由中国著名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大律师创立的中国首家以文化和旅游法律专业为核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伟然律师为文旅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同时,还为文旅从业人员及其他企业和社会人士提供公司、劳动、刑事、房地产和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伟然律师团队经长期的钻研与大量的法律实践,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均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好评。目前,伟然律师已担任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各类企业等数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深圳总所:0755-25469677;

        广州分所:020-8352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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