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的企业监管模式,推进企业信用积分和评价工作,完善企业诚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宝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民办院校。
第三条 宝鸡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宝鸡市联合征信中心)负责我市企业信用积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又称企业九鼎分,共确定为五个级别,AAA级,AA级,A级,B级,C级。
第五条 市信用办应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
第六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自2015年1月1日起国省市信用平台归集的双公示、双随机、资质类、荣誉类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正面、负面信息;以及依照市场性措施采集的社会征信平台、网络信用平台、行业信用平台及第三方信用平台的涉企正面、负面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正面信息,是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守信行为予以终身记录永久加分,具体包括:国省市县(区)镇(街)村(社区)六级组织授予的政府表彰、社会荣誉信息以及主动开展的社会公益、科技创新、企业纳税、企业环保、劳动和谐、诚信管理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负面信息,是指对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予以终身记录阶段性扣分,分为严重失信、较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不限于:失信被执行人、行政处罚、违法失信黑名单、行贿犯罪、税收违法、质量失信、安全事件、环保失信、拖欠工资、假冒伪劣、弄虚作假、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侵犯产权、垄断经营、市场禁入、拖欠信贷、非法获取信息、列入监管最低等级、散布网络谣言等行为。
第九条 要求市域企业自主申报,立信建档,接受信用服务监管。授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信用建档辅导、信用修复咨询代办、失信投诉维权、信用纠纷核查处理,配合政府开展信用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信用档案稳定持续2年时间,且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每年由市联合征信中心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联合授予“诚信企业”标志牌,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滑落为B级(含)以下的企业,收回“诚信企业”标志牌,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企业信用积分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积分是“基础信用分+信用评价分”。
1、基础信用分:企业基础信息完善后信用平台赋予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
2、信用评价分:平台根据企业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加减分后的积分。
第十二条 企业正面信息一次性加分分值在3-30分。企业负面信息一次性扣分分值范围在5-30分。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积分为五个等级:
1、分值在161分以上的为AAA级(信用模范);
2、分值在160—131分的为AA级(信用优秀);
3、分值在130—100分的为A级(信用良好);
4、分值在99—71分的为B级(信用一般);
5、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C级(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1.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减分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2.凡属加减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年计算。
3.一般失信事件改正、修复、记录后,平台3个月后恢复失信减分。
4.后续调整指标及分值,由市信用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奖惩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企业,采取不限于下列措施予以激励:
1、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按权限优先予以上报;
2、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3、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区别加分;
4、申报工程规划、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等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5、在日常监管中减少各类检查;
6、授予“诚信企业”标志牌,在信用宝鸡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和发布。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由平台发送信息提醒等方式予以警示。将失信信息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企业接到信息提醒后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的,一年后信用等级降为C级。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2、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3、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5、诚信约谈。市县信用主管机构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不参加约谈、约谈后仍不履行的,按照失信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等级异议与修复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被列为违法失信“黑名单”(《宝鸡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2016〕796号)的直接降为C级。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在纠正失信行为后一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后平台恢复失信减分。
第十九条 认为企业信用信息、积分或等级有错误的,有权向市联合征信中心或信息提供方提出申请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市联合征信中心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和处理。
1.经核查,确认企业信用信息、积分或等级确实有误,市信用办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2.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3.对企业失信投诉类信息的异议核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认定后录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信用宝鸡”网站(https://xybj.baoji.gov.cn/)、智慧宝鸡一点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企业信用积分、等级信息。也可持单位公函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窗口查询企业信用积分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市信用办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后根据运行情况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