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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每个人,宝鸡信用积分时代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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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7 17: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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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粉们
你们的信用状态咋样
是否有过失信的行为
你知道失信的成本有多大吗


诸多的问题
随着宝鸡信用积分时代的将要来
而变得格外重要


下面就带来详细内容
至于你是否把它当回事

从市信用办了解到,从4月1日起,宝鸡在全省首家出台《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标志着全市公民个人、企业信用积分开始试行,该积分有一个很有宝鸡特色的名字——“九鼎分”


鉴于两个办法具有一定探索创新性,试行两年后,再修订完善提请市政府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作为我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效基础性制度大力推行。

小宝还是十分担心
为了引起大家的重视
先介绍下该信用积分的部分奖惩应用


个人
在评先选优、就业创业、人员招录、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和安排财政资金等事项中,对个人信用等级为AA(含)级以上的人员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折扣减免、优先提供等优惠政策。


企业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2、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3、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5、诚信约谈。市县信用主管机构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不参加约谈、约谈后仍不履行的,按照失信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的社会治理体系,营造优良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宝政办发〔2012〕131号)和《宝鸡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宝市信用办发〔2017〕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

第三条  宝鸡市个人信用分又称“个人九鼎分”,是陕西省个人信用“三秦分”的组成部分。具体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归集到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按照设计的计分标准和数据模型,由系统生成的个人信用记录累积分数。

第四条  个人信用评分指标设立主要遵循有利于促进公民个人遵守法律法规、信守契约承诺、尊崇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提升文明素养、奉献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宝鸡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宝鸡市联合征信中心)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信用办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及应用

第七条  个人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职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工作单位以及参加社保、医保、低保、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个人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正面信用信息,为公民18周岁以上形成的荣誉表彰和公益服务类信息,实行终身加分。具体包括:

1.国、省、市、县(区)、镇(街)、村(社区)六级组织授予的荣誉表彰信息;
2.参与各级各类组织开展的社会公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捐赠、好人好事等信息。

第九条  个人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个人负面信息为国省市信用平台自2015年1月1日起归集的行政处罚类信息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负面信息,实施阶段扣分。具体包括: 违法犯罪、党纪政纪、交通违法、恶意拖欠、弄虚作假、违反契约、家庭失信、职业失信、扰乱公共秩序、失信投诉等10类行为。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采集下列自然人信息

(一)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归属;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集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及其它自然人财产状况;
(四)已经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的具体数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它自然人信息;
(六)与自然人信用无关的其它信息。
前款(三)、(四)项中,涉及收入、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等与自然人资产有关的内容,自然人自愿提供或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15类重点人群(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者等)信用档案作为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信用激励主要包括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政策激励和社会奖励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我市个人信用积分等次情况探索出台本行业守信激励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在评先选优、就业创业、人员招录、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和安排财政资金等事项中,对个人信用等级为AA(含)级以上的人员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折扣减免、优先提供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个人信用积分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个人信用积分是“基础信用分+信用评价分”。

1.基础信用分:是指个人基础信息完善后平台赋予的初始信用分值100分;
2.信用评价分:平台根据个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自动加减分后的积分。

第十六条  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为五个级别,AAA级,AA级,A级,B级,C级。

1.分值在161分以上的为AAA级(信用模范);
2.分值在160—131的为AA级(信用优秀);
3.分值在130—100分的为A级(信用良好);
4.分值在99—71分的为B级(信用一般);
5.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C级(信用较差)。

第十七条 个人正面信息一次性加分分值在1-30分。个人负面信息一次性扣分分值在3-30分。

第十八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1.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减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2.凡属加减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年计算;
3.失信事件改正、修复、记录后,平台恢复失信减分;
4.后续调整指标及分值,由市信用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

第十九条  个人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个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献血、慈善捐赠、好人好事等活动提高个人信用积分和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个人认为本人信用积分、等级或内容有错误的,可向市联合征信中心或信息提供方提出申请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和处理。经核查确认有误,市联合征信中心应及时予以更正;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属于市场与个人的失信投诉类信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认定后录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可以通过“信用宝鸡”网站(https://xybj.baoji.gov.cn/)、智慧宝鸡一点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本人信用积分等级信息。社会组织机构需了解个人信用情况的,由当事人提供或由当事人委托授权后查询。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办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标准,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两年试行期内,个人信用积分和等级要作为各级组织正面激励的主要参考,不作为政府及社会组织实行信用惩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后根据运行情况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另行印发。

戳小图看大图








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的企业监管模式,推进企业信用积分和评价工作,完善企业诚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激励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宝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民办院校。


第三条  宝鸡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宝鸡市联合征信中心)负责我市企业信用积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又称企业九鼎分,共确定为五个级别,AAA级,AA级,A级,B级,C级。


第五条  市信用办应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管理信息资源,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二章   信用信息范围


第六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

自2015年1月1日起国省市信用平台归集的双公示、双随机、资质类、荣誉类及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正面、负面信息;以及依照市场性措施采集的社会征信平台、网络信用平台、行业信用平台及第三方信用平台的涉企正面、负面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正面信息,是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守信行为予以终身记录永久加分,具体包括:国省市县(区)镇(街)村(社区)六级组织授予的政府表彰、社会荣誉信息以及主动开展的社会公益、科技创新、企业纳税、企业环保、劳动和谐、诚信管理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用积分系统采集的负面信息,是指对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予以终身记录阶段性扣分,分为严重失信、较重失信和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不限于:失信被执行人、行政处罚、违法失信黑名单、行贿犯罪、税收违法、质量失信、安全事件、环保失信、拖欠工资、假冒伪劣、弄虚作假、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侵犯产权、垄断经营、市场禁入、拖欠信贷、非法获取信息、列入监管最低等级、散布网络谣言等行为。


第九条  要求市域企业自主申报,立信建档,接受信用服务监管。授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信用建档辅导、信用修复咨询代办、失信投诉维权、信用纠纷核查处理,配合政府开展信用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信用档案稳定持续2年时间,且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每年由市联合征信中心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联合授予“诚信企业”标志牌,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滑落为B级(含)以下的企业,收回“诚信企业”标志牌,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企业信用积分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积分是“基础信用分+信用评价分”。

1、基础信用分:企业基础信息完善后信用平台赋予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

2、信用评价分:平台根据企业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加减分后的积分。


第十二条  企业正面信息一次性加分分值在3-30分。企业负面信息一次性扣分分值范围在5-30分。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积分为五个等级

1、分值在161分以上的为AAA级(信用模范);

2、分值在160—131分的为AA级(信用优秀);

3、分值在130—100分的为A级(信用良好);

4、分值在99—71分的为B级(信用一般);

5、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C级(信用较差)。


第十四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1.同一事项按最高加减分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2.凡属加减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年计算。

3.一般失信事件改正、修复、记录后,平台3个月后恢复失信减分。

4.后续调整指标及分值,由市信用办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企业信用等级奖惩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企业,采取不限于下列措施予以激励:

1、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核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优先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按权限优先予以上报;

2、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优先安排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3、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区别加分;

4、申报工程规划、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等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5、在日常监管中减少各类检查;

6、授予“诚信企业”标志牌,在信用宝鸡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和发布。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由平台发送信息提醒等方式予以警示。将失信信息通知企业,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企业接到信息提醒后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的,一年后信用等级降为C级。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1、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2、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3、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5、诚信约谈。市县信用主管机构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不参加约谈、约谈后仍不履行的,按照失信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等级异议与修复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被列为违法失信“黑名单”(《宝鸡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2016〕796号)的直接降为C级。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在纠正失信行为后一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后平台恢复失信减分。


第十九条  认为企业信用信息、积分或等级有错误的,有权向市联合征信中心或信息提供方提出申请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市联合征信中心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和处理。

1.经核查,确认企业信用信息、积分或等级确实有误,市信用办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2.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3.对企业失信投诉类信息的异议核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认定后录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信用宝鸡”网站(https://xybj.baoji.gov.cn/)、智慧宝鸡一点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企业信用积分、等级信息。也可持单位公函或个人有效证件到指定窗口查询企业信用积分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市信用办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后根据运行情况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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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新闻网

编辑: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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