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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沙公安突击检查一公寓,意外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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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4 1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

阜沙公安分局持续加大

对辖区娱乐场所及旅馆业的检查

从严从细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期间

还有“意外收获

成功抓获1名在逃嫌疑人

☟☟☟☟☟☟

5月10日晚,阜沙公安分局对辖区娱乐场所、旅馆业突击检查,在辖区某公寓对人员信息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名男子躲躲闪闪、答非所问,十分可疑。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男子正是某组织卖淫案的在逃嫌疑人黄某。民警迅速反应,将其当场抓获。

2019年12月,阜沙警方查获一起组织卖淫案,抓获涉案人员十余名,黄某得知同伙被警方抓获后逃离阜沙。

半年过去,黄某以为“没事了”,于是在今年5月初回到阜沙,没想到还是被警方发现了。目前,黄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破案只是迟早的问题

无论你躲到哪里

终有一天会被绳之於法


同时

阜沙警方呼吁

各类违法犯罪在逃人员

尽早投案自首

争取从宽处理


来源:平安阜沙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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