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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朵甩锅“酒店住宿管理规定”,置“安全保障义务”与“用户第一”为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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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20: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对于冷冰冰的规则守则,我们更渴望的是一个充满人情味的社会。对于亚朵酒店的这份声明,从法律上看,不足为信,从道义上看,寒透人心。


文 | 李俊 广东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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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


近日,随着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害事件的发酵,涉事酒店亚朵酒店也于2021年8月11日发出声明,但该声明一出,即刻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亚朵酒店声明


亚朵酒店的声明分三点内容,分别是:


第一,亚朵酒店是在征得“该女士”确认的情况下,按照“同住手续”为“该男士”办理房卡,而且办理房卡后入住人信息登记且上传公安系统了,没有违规,所以没错;


第二,“吃瓜群众”想要的视频没有,因为案件已经由警方介入,不能透露细节;


第三,别污蔑亚朵,否则有可能告你们。


关于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害的事件,网络上讨论的沸沸扬扬,无论是阿里巴巴的企业文化问题还是“该男子”的恶劣行径,在此不做讨论,但就亚朵酒店的这个声明,作为法律人,很想和大家一起研究下。


- 2 -

如何认定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亚朵酒店声称“整个流程遵守了酒店业住宿管理规定,没有违规操作”。在此先了解下“酒店业住宿管理规定”是什么规定。目前专门针对酒店或者旅馆的法规主要是2020年11月29日施行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0修订)》,以及在《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貌似亚朵酒店对于“留宿”事件处理正确,毕竟“得到该女士确认”而且还“进行了身份登记和公安信息上传”。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事实情况,就是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情况是“监控视频显示,我是被他和商家的一个女孩子架着进房间”,这意味着酒店的前台在和“该女子”确认的时候,她的状态是被人架着,此时还能确认“同住”?


酒店和住客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该合同在住客付款,酒店确认住宿服务的那一刻起就生效了,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那么我们不得不问一句,酒店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本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凭什么在“该女子”需要架着的时候确认了“同住”,而且还要另外开一张本不应该开出的房卡?


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及公报案例“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了。在该案中,原告之女王翰入住银河宾馆,却在入住的客房内被犯罪分子杀害,并劫走相应物资,而在犯罪分子进入银河宾馆期间,“银河宾馆未对其作访客登记,且对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


法院认为“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宾馆必须、也有条件对所有进入住宿区的不熟识人给予充分注意,在不乏热情的接待、询问中了解此类人员的动向,以及时发现并遏止其中一些人的犯罪企图,保护旅客的安全。事实证明,银河宾馆并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银河宾馆不在旅客住宿区配备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是其工作中的一大失误,这一失误已将旅客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


即便是在二十年前的案件中、在法治意识尚且不强的年代,作为宾馆都要注意到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反观亚朵酒店,作为声称价值观是“用户第一”的全国中高端连锁酒店,却无法注意到醉酒女性的安全?


诚然,各地法院对酒店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责任标准上因案而定,难以统一。比如“梁容柳与廖建佳、阳江市江城区观光稻香村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中,法院认为当事人两次在酒店内发生肢体冲突,尤其第二次冲突“与第一次冲突发生的时间间隔不长,具有连续性,稻香村酒店在被告廖建佳持刀在酒店大厅追砍原告约十几分钟的过程中,稻香村酒店并没有安保人员加以制止或阻挠”,因而“明显看出被告稻香村酒店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判决酒店在施害者所应承担的80%义务内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另外一起案件“陈立英,钟立川等与龙远利,龙甲金等生命权一案[3]”中,酒店相对于醉酒而亡的当事人需承担的责任,法院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且安装了监控设备,能够可以及时发现并确认钟明富已属严重醉酒而未能发现并加以确认、能够及时安排酒店工作人员采取进一步必要照看和缓解措施而未采取、能够在龙远利等人未及时妥善安置和处理钟明富时及时联系就近医院进行现场处理而未及时联系”,故而认定“以不作为的方式对钟明富生命权的放任,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酌定酒店承担了5%的赔偿责任。


但是,从上述两起案件都可以看出,当住宿者或者消费者一方的生命、健康权益在酒店内受损时,如果酒店没法证明其已尽到足够的义务,则免不了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一家中高端全国连锁酒店,在事发后不去追责相关负责人,却直接甩锅“遵守了酒店业住宿管理规定”,置住宿当事人的权利于何地?


结语


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尚未出炉,对于真相不便揣度,但是一个女性置自身名誉、情侣关系和社会评价不顾,在阿里巴巴这个“国际化”公司大肆曝光被害经历,甘愿冒着报假案被追责的风险而告知家人、配偶及报警的行为明显和正常人的行为习惯和社会一般常理不符。


而案涉当事人所在单位阿里巴巴公司也开除了涉事的“该男士”,并由公安机关介入案件调查。在该女士受到如此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涉事酒店跳出来发布这份声明,说明其发出第二张房卡的行为是得到“该女士确认”,这使得亚朵酒店所声称的“用户第一”“让人与人更有温度地连接[4]”的酒店理念显得尤为讽刺。


来源:亚朵酒店官网


声明的第二点说明的视频情况由于案件在侦查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的规定看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因此吃瓜群众想第一时间了解涉案视频,了解真相,不妨等到公安机关侦查出了结果再向社会通报。


在案件的真相尚未由公安机关向社会通报之前,确实不能以恶意进行揣度,但是相信每一个出门在外的人都希望能在夜晚住进一个安全的地方,而不是在神志不清的时候任由他人进入自己的隐私空间。相对于冷冰冰的规则守则,我们更渴望的是一个充满人情味的社会。对于亚朵酒店的这份声明,从法律上看,不足为信;从道义上看,寒透人心。




注: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案号:(2018)粤1702民初4519号

[3]案号:(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10号

[4]源自亚朵酒店官网:www.yadu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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