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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公寓老板错拿物业亏千万,皆因这3个大坑 丨律师来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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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13: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寓次世代「长租·法律专栏 
京师律师事务所 彭显律师团队  


大多数的中小长租公寓企业,通常是通过与房屋业主方或二房东(甚至三房东)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获取物业。早几年,曾发生多起物业纠纷,动辄损失上千万,足见长租公寓企业拿项目,面临着多大的法律风险,并且还情形不易,非常复杂,既包括与房屋业主方(或者二房东三房东)关于物业项目的法律风险,也包括与物业管理公司、租客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风险。
 
今天,我们仅就物业项目(即房屋本身)的法律风险作一简单梳理。长租公寓企业在通过租赁方式获取物业项目时,可以参考本文列的一些风险要点做选择。但须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仅就一般共性法律风险进行梳理,长租公寓企业在获取具体物业项目时,还是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出具项目尽调报告



01
房屋出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
或者出租人对房屋没有合法的出租权

(1)房屋出租人并非直接的房屋所有权人

该情形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房屋所有权人为公司法人(即非自然人主体),而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出于便利或其他内部原因,由其他关联公司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协议。
 
风险:对承租方的长租公寓企业而言,该风险主要在于出租方属于无权出租。因为长租公寓企业一般都会签署较长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后续在如此长期限的履行中,出租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该物业项目盈利非常好,收回自营)将租赁合同解除。
 
防范:



1、长租公寓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看房屋产权证书(最好是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最新的房屋产调信息)中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就是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如果不是,需要了解清楚原因,让房屋所有权人出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第三方办理房屋出租事宜并代为签署相关协议文件、代收合同款项等。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赔偿责任,即由于房屋出租方并非有权出租方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时的赔偿责任,值得特别提出的,此种情况下赔偿责任建议采取赔偿具体金额+兜底条款模式。因为,若不明确具体赔偿金额,对于有经验的出租方而言知道承租方主张这些赔偿需要证据支持,尤其对于未来经营损失,是比较难以证明的,被法院调整的概率会比较大。




(2)房屋出租方为二房东,但该二房东没有对外出租权限

该情形下,又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第一种为,该房屋为二房东承租下来的,但由该二房东关联的其他第三方与长租公寓企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该情形其实与上述第一种情形是类似的;

2)第二种为,二房东与业主方签署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或合同未作约定允许二房东有对外转租的权限。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业主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二房东是否有转租权即视为二房东不享有转租权;

3)第三种情形,因为商业地产租赁中的租赁链条有时会特别长,不仅存在二房东,甚至三房东、四房东,存在将房屋出租给长租公寓企业的“出租方”根本就不是该房屋出租权利人,由自己杜撰出来其是该房屋的出租方。

这种情形是最滑稽也是让人觉得最不可思议的,却真实存在,但笔者就曾接到这样一个咨询:

A公司为长租公寓企业,通过网络/中介途径看上了一物业项目,遂与该房屋出租方B接洽沟通,B表示该房屋也是由其向上一手出租方租赁而来,租赁链条比较长,A在看过房屋后,商业条款(租金、租金递增、租赁年限等)双方也很快达成一致意见,A在看过B与其上手的租赁合同后,便与其签署意向协议,支付定金。但后面竟然发现联系不上对接人,后来才意识到可能被骗了,随即向公安报案。


风险:第1)、 2)种情形下的风险主要还是无出租权导致租赁合同随时有被解除的法律风险;对于第3)种情形,涉嫌刑事犯罪,虽然实践中在长租公寓领域并不多发,但由于长租长链条的特点,中小长租公寓企业稍不注意可能就被骗了,导致定金或首期租金受损的风险产生。
 
防范:



1、对于第1)种情形,要求与二房东直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要求二房东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第三方办理房屋出租事宜并代为签署相关协议文件、代收合同款项等。


2、对于第2)种情形,须明确二房东取得业主方允许对外转租的书面证明。


3、对于第3)种情形,即在长链条的租赁项目中,长租公寓企业如果有可能,尽量核实每一环节的租赁主体(当然,这在商业上可能难度比较大),以确保其为有权出租方,而非上面案例中的纯诈骗犯罪;另外,长租公寓企业一定要通过多种渠道核实该房屋为出租方有权使用房屋,比如通过询问保安、物业公司等了解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另外,对于长链条的长租项目,一定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方的赔偿责任,并要求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其提供担保。





02
房屋为多人共有
未取得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即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此种情形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两人及以上,但是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仅为其中一人,根据《物权法》,在未取得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权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

风险:在合同未取得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权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可能成为出租人基于其他商业目的考虑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一个手段/策略。
 
防范:



1、在签署租赁合同前,须查阅房屋的产权证书,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为两人或以上。


2、如果为两人或以上的,则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必须为产权证书上所有出租人,或者由其他所有权人出具同意出租并委托某一主体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说明。





03
房屋权属存在瑕疵
即房屋上在租赁前已经设有抵押或存在司法查封情况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在签署租赁合同前,如果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了,如果后续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拍卖该房屋,则作为承租方的长租公寓企业必须无条件的撤场,其投资损失只能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向原业主方主张违约赔偿。关于查封,与抵押一样,在此不作赘述。

风险:如上所述,在签署租赁合同前,如果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了,如果后续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拍卖该房屋,则作为承租方的长租公寓企业必须无条件的撤场,其投资损失只能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向原业主方主张违约赔偿。但问题在于,此时如何确定长租公寓企业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漫长诉讼解决,而且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即使能获得法院支持,也存在出租方此时是否有偿还能力的风险。

防范:



1、首先,长租公寓企业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必须拉取房屋最新的房屋产调信息,明确房屋上是否已经设有抵押或查封


2、如果房屋上在租赁前已经设有抵押或查封的,那么作为承租方的长租公寓企业此时必须要考虑到房屋有随时被出售,自己随时有被清场的风险。长租公寓企业此时可以向房屋业主方了解抵押或查封的具体情况,要求业主方提供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或与查封相关的诉讼信息,结合业主方的实力、借款余额、还款期限、诉讼案件进展等,综合评估项目后续被拍卖的概率及可能性


3、在长租公寓企业综合评估认为风险可控,需要继续承租项目的,应在租赁合同中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在房屋被拍卖后业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后续诉讼举证困难,该处的赔偿必须采用:赔偿具体金额+兜底赔偿条款)。


4、另外,建议长租公寓企业要求业主方公司股东或资信状况较好的自然人为其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避免在争议出现后,公司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长租公寓「法律物业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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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事务所 彭显律师团队

中国成立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已服务上海、北京、杭州、深圳等多家长租公寓企业,具有为长租公寓企业提供物业项目获取、装饰装修、供应链管理、招商代理、运营管理、委托运营、项目出售/转让、项目清场以及投融资等方面全流程法律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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