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组织投递应在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内完成。同城快递超过承诺时限三个日历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七个日历天视为彻底延误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快递业务员投递快件前,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快递业务员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每日15时以前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当日完成首次投递;每日15时以后到达投递网点的快件,宜在次日12时以前完成首次投递。
第三十八条,快递业务员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并签字确认。若发现快件损坏的,快递业务员应当在快件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和快递业务员共同签字;收件人拒绝签字的,快递业务员应当予以注明。对于网购、代收货款和与消费者有特殊约定的快件,应当按照事先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使用智能快件箱等智能设施投递快件,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告知例外情况的处理方法。快递业务员投放快件前应检查快件外包装,外包装破损的快件不应投放到智能快件箱内。快递运单上标明易碎品的快件,不应投放到智能快件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