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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前一晚也算节假日,不能使用民宿优惠券?这家法院霸气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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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16: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9日是《徐霞客游记》的开篇日
也是“中国旅游日”

大家有没有遇到以下情况:
网上订购住宿优惠券
被告知节假日前一晚也属于节假日
优惠券不能使用


到底节假日前一晚

能不能算节假日期间呢?

近日,余姚旅游投诉热线收到一起电话投诉,投诉人王女士反映其于去年双十一以1288元订购了余姚某知名民宿消费券,本想要预定6月11日晚上入住,民宿却告知6月11日是端午节前一天,按照其规则算节假日期间,无法为王女士办理入住手续。

王女士认为,端午假期是6月12日~6月14日,民宿这样的解释让她无法接受,于是进行了投诉。

余姚文广旅体局收到该投诉后,联系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的法官一同参与调解。

法官提出,民宿在销售该产品时仅说明节假日不能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6月11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民宿的解释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最终,民宿向王女士全额退款。


发送司法建议 敦促规范经营






法余姚法院 

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在处理旅游纠纷时发现,部分民宿、景区餐饮商家在销售消费券、优惠券时标注了“节假日不可用”、“法定节假日除外”等禁止使用提示,但消费者在非节假日使用过程中,商家随意行使最终解释权,例如将节假日前一天晚上解释为节假日期间,将情人节、圣诞节等“洋节日”解释为“法定节假日”。以上情况凸显了旅游消费市场存在不规范经营的现象,也对余姚打造旅游品牌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基于发现的问题,余姚法院向有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监管和引导,规范“节假日除外”等禁止性消费提示,杜绝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同时要求职能部门加强对旅游经营主体的培训和监管,营造法治和谐的旅游营商和消费环境。



旅游巡回法庭还向当地旅游经营主体发出倡议为更好地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消费提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旅游巡回法庭郑重提醒辖区内商家、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提供商,规范使用消费提示内容,确保不引起歧义和误解。在“节假日不可用”等消费提示中添加“请提前致电商家咨询”或者具体约定不可使用的时间段,尽可能做到让游客明明白白消费、开开心心离开。当约定不明时,倡导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读,为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和商誉而共同努力。




在5.19中国旅游日来临之际,旅游巡回法庭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将倡议书现场分发给旅行社、酒店等旅游经营主体







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于2020年10月成立以来,司法服务日臻完善,形成了“预防调处+专业审判”多元解纷体系,并依托“余姚解纷直通车”“e站法庭”等在线解纷平台应用,实现旅游纠纷在线化解。目前旅游巡回法庭已提供在线咨询32次,线上化解纠纷5件。2021年以来,诉前化解案件32件,审结9件。


来源:浙江余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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