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限已满的,或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就业情况、房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已购买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给予六个月装修期,期满应主动申请退房),或自愿退租的,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公寓。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公寓,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①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人才公寓居住资格的;
②改变人才公寓使用性质或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等,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③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办理入住手续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⑤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⑥强占人才公寓的;
⑦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⑧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居住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