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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普法】男子在鱼塘垂钓溺亡,法院为何判决鱼塘老板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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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3 00: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在常熟某服装厂工作,平时是一名垂钓爱好者。2019年8月一个风雨交加的早晨,张某从厂里至附近的鱼塘钓鱼,不慎落水溺亡。家属认为,鱼塘老板不顾天气原因放任张某进入鱼塘钓鱼,在意外发生后也未及时进行施救、报警,导致张某身亡,要求鱼塘老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


审理中经多方查证,发现事件经过与死者家属所称并不一致,张某的溺亡另有隐情。2019年8月10日,第9号台风“利奇马”于当日凌晨1点45分前后在浙江省温岭市沿海登陆,常熟天气预报显示,白天暴雨,东风9-10级。考虑到大风天气,当天早晨5点28分,鱼塘老板朱某在钓鱼微信群中发了通知与公告,告知钓友鱼塘因天气原因封塘一天。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在前一天晚上就知晓第二天有大风,并且表示:“大风就不去了,没法钓啊。”当天4点35分,有钓友在微信里询问张某出发了没,张某说“没有”、“我怕杆抛不出去”。然而张某工作的厂区监控显示,当天5点35分,张某骑电瓶车离开工厂前往鱼塘钓鱼。本案所涉的钓场由老板朱某经营,钓场周围用金属格子网围住,进出有一个大门。但格子网不牢固,掀起来就可以进去。据钓友及老板回忆,前一天夜里钓场营业到凌晨2点结束,之后鱼塘大门一直紧锁,并未打开。根据钓友陈述,进入钓场钓鱼需要付费,正常情况下到鱼塘付钱之后下竿,如果和老板熟悉可以下竿后付钱。然而出事当天,并无证据表明张某向鱼塘老板告知了其前去钓鱼的事实。当天早晨8点钟,鱼塘老板朱某在其钓场发现了漂浮的白色钓箱及门外的电瓶车,随即微信联系张某,但无人回应,遂怀疑张某溺水。随后张某的朋友赶来,一起将已沉入鱼塘的张某尸体捞起,并报了警。


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是经被告允许进入钓场的。张某不会游泳,其在明知天气状况特别恶劣尤其是在有9-10级大风而不适宜钓鱼的情况下,仍擅自进入被告朱某经营的钓场钓鱼,以致落水溺亡,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事发时,被告朱某发现张某的钓具和鱼竿浮在水面上,就将物品捞了上来,但因为人已经溺水并沉入水底而没有发现张某落水迹象,张某家属主张意外发生后被告没有及时施救和报警,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赔偿请求。张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户外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如果在明知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危险行为,共同参与人或场地负责人在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及保障义务之后,对损害发生不承担责任,所有不利后果将由行为人自担。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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