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融肆号基金的投资者操某状告该私募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款174.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目前,该案正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8年6月,绍兴市居民操某(原告)投入本金200万元认购了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融资管”,已在2020年10月30日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发行的《崇融资产特殊机会肆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崇融肆号基金”),投资期限18个月,每半年分配一次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并支付剩余收益。然而,在拿到首期利息后,操某一直未收到余下的利息和本金。为了讨回投资款,操某与崇融资管及其实控人赵某签订分期回购协议。然而,在拿到前期的部分协议回购款之后,操某未收到余下的协议回购款。
2020年,操某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崇融肆号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崇融资管败诉。之后,崇融资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彼时,原告操某一共收到崇融资管及赵某支付的43.68万元。由于崇融资管及赵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操某转而向托管人上海银行(601229.SH)南京分行进行维权。
为此,操某先后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提起一审、二审诉讼。针对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在托管崇融肆号基金过程中的相关操作,操某获得几个关键性维权“靶点”旨在让该分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上海银行方面发给《中国科技投资》记者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和7月,崇融资管与上海微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涛资管”,现名“上海微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合同》,分别收购了微涛资管金额为2621万元和2359万元的债权。随后,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根据管理人崇融资管的划转指令,陆续向微涛资管支付款项合计4980万元。
然而,据新华报业旗下江南时报等媒体报道,崇融资管与崇融肆号基金的投资者及托管人签订的是“阴阳合同”,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对崇融资管上述资产运作或毫不知情。其中,崇融资管与投资者操某签订的三方合同名称为“崇融资产特殊机会肆号私募投资基金之平安普惠项目”,其融资规模不高于4500万元,投资本金200万元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5%,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平安普惠80户债权资产包,系80笔个人借贷,本息合计余额约3940.4万元。这80笔逾期个人借贷对应的抵押物为80套住宅房产,位于江苏、上海、山东三地,还款来源是上述80户债权资产包的处置收入;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出示的三方合同显示,相关产品名称是《崇融资产特殊机会肆号私募投资基金》,融资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统一为10%,募集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或指定第三方收购不良债权。对比两份认购合同,二者在募资投向上区别很明显,前者拟收购的是明确的资产包,而后者的投资适用范围很大,为崇融资管完成上述资产运作留足了余地。
天眼查显示,崇融资管的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均为赵亮。彼时,获得上述私募基金的划付款项的微涛资管不仅是崇融资管的间接控股公司,同时也是赵亮的独资公司。在将上述价值4980万元的不良债权卖给崇融资管之后,2020年8月31日微涛资管发生股权变更,赵亮退出,威海泰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微涛资管的独资股东。
对此,2022年3月操某曾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现场提出质疑:“如此明显的关联交易,银行为什么没有给投资者风险提示?”
除了质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对投资者履行提醒义务,在一审法庭上,操某还提到,上海银行南京分行默许崇融资管挪用基金款项,并依据“假合同”将基金款项划转至法定代表人同为赵某的崇融资管关联公司套取资金,对其造成侵权,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款174.2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不过,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操某认为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对崇融资管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未尽到提醒义务,其举证不能证明被告负有该项义务,故操某关于银行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一审判决提到,操某曾向行政主管部门检举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该行政主管部门即江苏银保监局。针对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经手的上述基金划转事宜可能存在挪用基金款项、托管违法履职问题,操某向江苏银保监局进行了相关举报。
2022年5月,江苏银保监局出具对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的调查意见,核心内容包括“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银行挪用基金”;“该分行为基金管理人开立了基金托管账户,对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并提示相关风险,执行管理人划款指令,发出《业务提示函》要求管理人提供定期报告、及时完成产品兑付”等。
除了资金划转的问题,操某还质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在上述私募产品的三方合同签订过程中准许崇融资管扫描印章的行为,系印章安全管理工作未做到位。
原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61号)第四条明确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印章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印章盗刻盗用”,“严禁私自制作、扫描印模”;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印章审核审批程序”,“确保用印文件要素与审批内容完全一致”。
对于允许私募公司扫描印章事宜,据《江南时报》报道,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表示,扫描印章是行业中的通行做法。银行准许崇融资管扫描印章“是在银行已经和崇融资管达成了基金合同一致的基础上,便于崇融资管寻找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准许其在已经确定好的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影印和重复使用。”
虽然银行方面认为扫描印章符合行规,操某却认为其手里的三方合同文本并非银行与崇融资管达成一致的合同文本。因此,自己手里的这份三方合同中的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用印可能无法等同于银行合法授权的扫描印章用印行为,或者是崇融资管私刻的“萝卜章”印上去的。
为了核实自己手里的三方合同上的银行盖章的真实性,操某先后两次向江苏银保监局投诉举报。2022年9月30日和2023年2月2日,江苏银保监局回应称:我局调取了该分行用印记录,该分行只有一次(即2018年1月31日)用印与签署崇融肆号基金的合同相关。经向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确认,上述用印合同文本不包含《产品说明书》,该分行亦表示对于举报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含有收购平安普惠不良资产相关约定的合同不知情。
江苏银保监局的回复让操某认定,上海银行南京分行盖章的合同文本并非自己手里拿到的包含《产品说明书》的盖章合同文本,正是由于上海银行未履行对印章的监管职责,致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崇融资管有机会做出“阴阳合同”,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损失发生。因此,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上海银行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该投资者前期已向法院提出相关诉求和主张,2022年10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目前正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相关情况以法院审理为准。目前,我行没有可以进一步发布的信息。
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结果虽未宣布,但随着案件的逐步推进,新的维权“靶点”正在出现。
操某指出,她已经掌握了一些新证据,比如基金托管银行明明是上海银行南京分行,拉出来的银行流水却显示,实际负责划转托管账号资金的是上海银行常州分行。
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还曾透露,在崇融资管提供给投资者的基金尽调报告中,相关尽调报告明确的基金托管人是恒丰银行,而非上海银行,这一情况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不过原告操某并未注意到。
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显示,崇融资管一共备案过15只私募基金,其中有3只私募基金已经在注销时完成清算,还有12只私募基金注销时未在系统提交清算。在上述15只私募基金中,只有1只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为券商,其他14只私募基金的托管人均为银行,其中有11只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为恒丰银行,剩余3只私募基金的托管人分别为上海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
对于一款私募基金出现多家托管银行的情况,一位私募行业资深人士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一只产品只能由一家银行或券商来托管,崇融肆号基金属于非标债券类,一般会选择银行来托管。本案例出现这种问题,主要责任在于基金管理人出具“阴阳合同”,两边欺骗,目的是侵占投资者本金。对于托管银行来说,他们会出具管理人给他们的材料和指令信息按章办事,不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投资者还是要去追溯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