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数份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追偿权纠纷的判决书,将多年前发生在云南丽江的一起银行员工挪用客户理财资金的案件细节公布于众。据了解,中国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一员工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共挪用了40名客户合计804.32万元的理财资金,用于自己购买股票、期货等,事发后被判有期徒刑11年。而自2020年始,这40名客户纷纷起诉该行,要求其赔偿本息。该行则认为木某的行为与银行无关,客户方面也未对其重大财产交易尽到最低注意义务。不过,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由农行华坪县支行赔偿40名客户本金、利息等损失。且二审驳回该行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2014年至2020年期间,中国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工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指导客户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者直接转账的方式,将这些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至其控制的多个银行卡账户,用于自己购买股票、期货及归还前期挪用的资金本息。根据其中一名65岁的受害客户王某的陈述,2018年12月4日,他经木某介绍买了12万元理财产品,2019年6月续买15万元,2020年3月18日,他到农行查询时,发现两次都没有买理财产品,钱被转到木某控制的两个账户下。据悉,近六年间,木某共挪用了40名客户合计804.32万元的资金。2021年1月,木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木某提起上诉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自2020年始,这40名银行客户先后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该行赔偿因木某犯罪行为导致的理财本息损失、存款本息损失等。对此,农行华坪县支行曾辩称,木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应由该行承担。根据该行陈述,因为木某无权代理农行销售所谓理财产品、也不构成职务行为。木某对外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完全系其个人行为,该行为与农行无关。即使认为,木某在农行网点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也不应由农行承担。此外,客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重大财产交易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能尽到最低注意义务,由此遭受的损害不应转嫁由农行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木某作为被告综合管理部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接受原告存款,为原告办理存款手续,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我们国家是存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老百姓都认为把钱放进银行是十分安全的,在木某为前述客户办理银行存款转存业务时,这些客户有理由相信被告的存储业务是安全的,木某接受客户资金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达到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的目的,将本应存入银行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侵害的客体均不是原告客户,而是被告银行方。一审法院指出,农行华坪县支行作为储蓄管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存款被木某利用职务之便挪作己用,违反了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储蓄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关于木某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受害客户和该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农行华坪县支行应兑付这些客户的存款本息。据了解,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40份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由农行华坪县支行赔偿40名银行客户本金、利息等损失。该行提起上诉后,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判决书,目前,农行华坪县支行已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统一向40名银行客户赔偿了本息共计861.75万元。此外,法院还指出,农行华坪县支行可以向木某追偿,并对其请求木某赔偿其赔付861.75万元客户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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