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反映历史上各时期政府开展救济救灾、养老、护幼、助残、基层政权、区划、社会组织、婚姻、殡葬、慈善等民政工作的实物,主要包括:鼎铭、碑刻、古籍、文书、拓片、玺印、简牍、书画等。
② 反映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上海民政开展基层政权建设、优待抚恤、社会救济、整顿社团、宣传婚姻法等工作的文物,主要包括:相关工作照片、工作影像、政策文件和工作使用的实物遗存,参与相关工作个人的信件日记,照片、参与相关会议的证件、票据等。
③ 反映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各领域事业发展进步的代表性物品,主要包括各类文件、证明、奖状、照片以及其他实物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