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成都地铁偷拍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两女子及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被怀疑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驳回男子全部诉讼请求。不过男子表示要上诉。 事情的前因后果无需赘述。 男子何某搭地铁,被两女子怀疑鞋子上装了摄像头,当众指控他偷拍,后经警方检查,何某鞋子上没有摄像头。何某认为自己人格权受到侵害,于是起诉两名女生,并追加地铁运营公司为被告。 坦白讲,法院判决驳回何某诉讼请求,多少有点出乎意料,污蔑他人引起不良后果,道歉是必要的。不过看了何某的诉讼请求后,我觉得法院不支持也正常,而且这男的有点意思。 何某的诉讼请求是:女生罗某某、曾某某,以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 这个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尤其是何某要求女方“连续10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这是近乎侮辱性质的要求。 一般来说,名誉侵权后,可以要求在报纸、网络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也可以在法庭当众宣读道歉声明,或者当面向受害人宣读道歉信表示道歉,这都属于正常诉求。 可何某要求女方在案涉地铁站连续10天宣读道歉声明,这是另一种形式的人格侮辱。何某提出这种诉求,足以说明其本来就没打算赢这场官司。 或许有人会问,打官司不都是为了赢么,不想赢还打什么官司? 并不是。有时候打官司就是为了尊严、公平、正义,有时候则就是为了恶心对方,有时候是通过打官司这个行为,促使另一方满足自己的诉求。 这场案子虽然看似输了,但是男子已经赢了,而且表面输得越惨,实际就赢得越厉害。 第一,通过诉讼,该事件得以持续曝光,已经形成了对男子的声援和对两名女生的讨伐。这会给两名女生带来极大精神压力,并对其在社交范围内的声誉造成一定负面评价。 第二,通过诉讼,提醒了一部分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并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当行为时,不能随便怀疑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给两名女生带来实质性财产损失。根据媒体报道,庭审过程中两名女生并未出庭,说明二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即律师。聘请律师是要花钱的,这是她们应当付出的代价。尽管男子的方式有点伤人800、自损1000的意思。 二审注定还是要败诉,但是不排除二审会采取另外一种方式平息公众关切。 男子的诉讼请求决定了,二审他很大概率还是要败诉。没有任何法院会支持他这种近乎侮辱性的诉讼请求,即便支持他的部分诉求,只登报道歉,也可能因为与侵权程度不相当而不予支持。 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或许会在判决书中对女生的行为给予批评,甚至不排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女方真诚道歉,或许是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 我很佩服这男的,他这么把事情搞大非常正确,要是现在出来直播带货应该挺赚的。 欢迎关注我们,每天分享法考、法律最新资讯,感谢您的点赞、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