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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黄维赞:海南离岛免税额都10万了,坚挺了24年的“中国籍旅客5000元”进境免税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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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0 07: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视点】黄维赞:海南离岛免税额都10万了,坚挺了24年的“中国籍旅客5000元”进境免税限额标准何时能修改?

黄维赞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0年6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并已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最新公告精神,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相比之前每年每人3万元的免税购物额度,本次免税额度上涨幅度达333%,引起全网欢呼,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打造海南购物天堂、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决心和力度。




政策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额上调,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标准常年未变。

实际上,国务院早在2011年就开始在海南岛试点推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最初的免税额度是5000元(2011年4月20日),此后历经多次上调(不考虑其他调整细节),免税额度分别上调到8000元(2012年11月1日)、16000元(2016年2月1日)、30000元(2018年12月1日),九年内上调了四次,平均两年一调,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改革思路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给海南岛的改革开放事业和全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


但是,在全网一片欢呼之际,在海关进出境通关管理中,却还有一项最最基本、适用于每一位中国籍(包括港澳台同胞)旅客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标准,却默默无闻地被执行了24年之久并未给予任何调整,给海关行邮现场监管和广大中国籍旅客出行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政策

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与5000元限额标准。


上文提到,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第一个免税额度标准,就是5000元,这是任何一个对中国海关行邮监管业务稍微熟悉的人员都极其耳熟能详的数字,其意思就是一个中国籍旅客(不包括在15日内进境或者出境超过一次的短期内多次往返旅客)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入境时,允许免税携带入境的物品的限值是人民币5000元。超过这个标准,海关查获发现的,既可以责令退运境外(寄存在指定仓库,下次出境时由海关监管带出);也可以责令补税放行(享受补税待遇的前提还是旅客带物品不能太多,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最坏的情况,就是旅客以及携带的超量物品被查获单位移送到缉私部门(或现场集中处置部门)做行政处罚。到了这一步,耽误行程是小事,在海关监管系统留下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影响日后顺利通关则更为严重。



关于这个5000元免税限额标准,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七香港回归之前,海关在行邮领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一段时间,也是海关行邮立法的巅峰时期。当时的社会背景是,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港澳地区与祖国大陆的商业往来愈加紧密,深圳地区的几个行邮口岸通关人数不断攀升,传统“人人过筛、严密监管”的做法已明显不合时宜。海关系统以此为契机,在1987年《海关法》生效实施后的短短几年之内,先后出台了一大批规章业务文件,迅速确定了当代海关行邮监管的基本理念和监管制度框架,并一直沿用至今,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署令第9号),确定了“红色/绿色通道改革”的法律地位,明确“长期旅客”、“短期旅客”、“定居旅客”、“过境旅客”等基本监管概念的定义;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1993年署令第43号),首次明确“禁止进境物品”和“限制进境物品”的概念和范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1995年署令第55号),明确旅客“申报”制度的概念和流程;而当中影响最深远的,就是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的第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将1989年署令第9号公告的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扩充成为了这份《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 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第58号署令发布于香港回归前夕,这个规章在立法层面的政治站位非常高,第一次将港澳台非居民旅客与中国籍居民旅客一并纳入中国籍旅客范畴,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民族温情,在当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普遍赞誉。


通俗地理解,根据第58号署令,任何一名中国籍旅客在一年内,都可以从境外免税携带一件(不属于第一、第二类范围)5000元以内的(第三类)物品入境,超过这个标准就可能构成违规,须依法接受海关的处置。当然,中国籍旅客如果在入境时还一并携带有第一、第二类物品的,在上述规定的数量范围内也是免税的,比如一条香烟(200支)和两瓶酒(每瓶750ML,总量不超过1.5L),二十多年来基本成为每一位入境旅客在免税店顺手购买免税物品的标配。




海关进出境监管事权属于中央事权,任何一个监管规定的出台,原则上都是全国统一适用的,监管部门在出台一个新规定的时候,必须考虑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海关总署在1996年是如何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数据指标、出台这个5000元的免税限额标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很多朴素的经济数值指标出发,来考量这个5000元的时代参考价值。


据统计数据显示,1996年,我国GDP(国内生产总值)为人民币71176.6亿元,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838.9元,因此1996年5000元的免税限额标准,约等于一个城镇居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而到了2019年,我国GDP(国内生产总值)接近人民币100亿元,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733元。可见,以GDP来作比较,24年来上涨幅度为14倍;以人均可支配收入来作比较,24年来也上升了6.35倍;如果以1996年大中城市的房价基数作为比较对象,则这个涨幅可能更大吓人,至少在20倍以上。



无论从任何社会经济学的角度出发,都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过去的二十多年是中国社会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无论是国内生产总值还是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在不断上升,一个具有庞大消费能力的中产阶层已经事实上形成并不断壮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籍旅客进出境旅游购物,已经成为稀松平常的小事。在这个大背景下,关于中国籍旅客年度入境免税限额的5000元标准,竟然在长达24年至终未予任何改动,确实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在此期间,海关关于行邮系统监管的改革,也时有动作,但大多数都侧重于申报制度、申报程序性质的改革,或者是对5000元免税限额的重申,比如在2005年海关总署开始推行“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强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2010年发布54号公告,又在重复“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诸如此类。反正,无论时代风云如何变幻,5000元的免税限额标准一直巍然屹立,深入人心。


众所周知,以当今的物价水平,一个稍微像样的数码产品、一个稍微有点款式的女士包包、一个稍微有点品牌的手表,其价格都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因此,海关现场的行邮执法关员,如果严格依照人民币5000元的入境免税限值标准、严格开展执法的话,则对于绝大多数在入境现场被抽检到的入境旅客,现场关员都可以轻易地在其行李物品内找到超过5000元的物品,然后责令其补缴税款或者责令退运境内。此举在客观上必然极大地增加海关现场执法的打击面,并加大被抽查旅客与海关执法关员发生摩擦的机率。长期以来,因为执法被进出境旅客羞辱、打骂甚至受伤的执法关员,数不胜数。与此同时,在海关进出境旅检现场,现场海关肩负的职责,除了严格监管、依法征税之外,还包括保障通关顺畅、确保口岸平安等政治职责。因为执法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触发影响口岸畅通的群体性事件,或引起海内外媒体舆论的广泛关注,被上级部门打板子也是大概率事件,过去这些年相关事例也数不胜数。因此,在长期的执法过程中,现场海关执法一直在“严格执法、社会抵触”和“宽松执法、上级批评”的两难中艰难寻找平衡。很多地方的现场关员也逐渐(被迫)形成了把5000元免税限额标准作为摆设、选择性执法的执法习惯,对一般通关记录正常的旅客,或者目测不像是“水客”的旅客,往往大而化之,尽量放行通关。而对于一些感觉不像正常旅客、或者嫌疑“水客”程度很高的旅客,则适时动用5000元的合法性标准,严格查处。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好处就是,既能确保适当的查处率,也能征收一定的关税,避免被舆论或上级部门一边倒说成“国门洞开”而担责。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一部分本来属于正常旅客范畴的旅客,由于种种原因被合法“误伤”,甚至被给予行政处罚;即使在合法性方面完全符合标准的执法对象,其也会因为“大家都带这么物品,为什么只查我”的选择性执法现状而感到愤愤不平,导致社会各界多年以来对海关现场执法一直存在一股难以消除的戾气,现场执法关员承受的压力愈加不堪重负,海关现场执法的整体形象也愈加被污名化。


政策

一年内三次走私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并增加规定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一年内三次走私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粤港澳地区长期以来“水客”活跃,较低的海关监管标准,客观上也增加了被查处对象被定性为走私、违规行为、最后演变为刑事案件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进行走私构成犯罪案件,约占全部走私犯罪的三分之一。这类案件,犯罪主体大部分都是在粤港澳口岸地区活动的社会底层人士,大多数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且查实的涉案金额也不高。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客观上也耗费了很大的司法资源。如果比照海南岛10万元的离岛免税限额标准,则其中绝大多数的案件的基础都将不存在。该类案件的数量和打击面一直居高不下,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现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关注和讨论。



建议

5000元的入境免税限额标准,已经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脱钩,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已久,必须尽快予以修订。


综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职能部委,近年来在海南岛离岛免税业务中,先后多次出台并及时调整相关免税限额标准,为海南岛建设自贸港、打造国际旅游岛,提供了强大的政策红利和动力。但是,进出境监管政策也是涉及14亿民众的基本福利,在国家监管层面不能严重厚此薄彼。在全球化步伐如此深入的今天,中国人早已从当年的自我封闭中走到全世界,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国籍旅客公历年度内5000元的入境免税限额标准,已经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脱钩,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已久,必须尽快予以修订,给全体中国籍旅客一个体面、避免随时被海关执法查处的良好预期,也能避免海关现场执法关员长期在广泛违法、选择性执法的漩涡中继续苦苦挣扎,可以真正沉下心来、集中执法资源,在毒品、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非传统执法领域中,做出更大的成绩。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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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维赞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曾在深圳海关从事综合法制工作多年(公职律师),实践经验丰富。

黄维赞律师面向全国,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走私犯罪辩护、涉外进出境通关业务筹划与异常处置、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提供优质服务。黄维赞律师自从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在争议解决和关务纠纷处置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取得良好的业绩。


手机:13688800881

邮箱:huangweizan@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史东海

集团合伙人

国际贸易业务中心副总监

海关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shidonghai@d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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