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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尤报」2020.10.16-2020.10.23: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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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周尤报」2020.10.16-2020.10.23: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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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和升级。随着海南离岛免税店数量的增加,以及离岛免税商品种类、数量的丰富和增多,对税务部门实施免税店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推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促进海南国际消费中心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南离岛免税店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健全免税店税收管理体系,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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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新闻

一、税惠利企减税降费持续加力升级

“留得青山,赢得未来。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有力鼓舞了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认为,“十三五”时期,我国企业税费“包袱”轻了下去,企业“钱袋子”鼓了起来,减税降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政策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新增的减税降费累计将达7.6万亿元左右,特别是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全年新增减税降费达到2.3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超过2%,拉动全年GDP增长约0.8个百分点。

税务部门调查数据显示,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叠加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企业发展预期逐步增强。税务总局监测的10万户重点税源企业景气调查问卷显示,89.4%的重点税源企业预计今年四季度生产经营形势为“平稳”或“好转”,较三季度预测提高4.7个百分点。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8月份,全国企业购进货物服务总金额同比增长9.6%,快于销售收入增速0.2个百分点,反映企业对经营前景充满信心。

二、加大“放”的力度市场主体轻装简行

“十三五”以来,税务总局刀刃向内加大“放”的力度,先后两批取消了26种涉税文书报表,三批共取消60项税务证明事项,对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年申报增值税次数由12次简并为4次,对仅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减轻办税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此外,税务总局进一步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事项,2018年底前精简四分之一以上,2020年初,在此基础上再精简25%以上;推出《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实现纳税人报送资料精简42%以上,纸质表证单书精简幅度25%左右。

三、税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同频共振

——税收法定进程加快,依法治税与法治中国建设一脉相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作为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至2020年9月中旬,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税种已达11个,而在2012年,这个数字仅为3个。伴随法治中国的建设,税收法定进程明显加快。

——实施结构性减税,增值税改革通过降税率、扩范围、调结构作用于产业结构和经济治理。2016年5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这场被称为“中国税制分水岭”的重大改革,涉及近1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000万自然人纳税人,当年便直接减税超过5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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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知识


建筑业的成本能否预提?所得税能否扣除?除房地产开发行业、金融行业的几个特例之外,企业所得税上对任何行业的成本都不能预提。会计们常说的“预提”概念,实际上许多是对“计提”的误解。费用发生了,但尚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此时应该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该费用,这是以实际发生为前提的。这是计提,计提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点逐步加深理解。

1、“预提”“计提”要分清

首先要明确的是,除房地产开发行业、金融行业的几个特例之外,企业所得税上对任何行业的成本都不能预提。会计们常说的“预提”概念,实际上许多是对“计提”的误解。费用发生了,但尚未支付,也未取得发票,此时应该按权责发生制“计提”该费用,这是以实际发生为前提的。这是计提,计提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比如,借款尚未到付息时间,没有支付利息、没有取得利息发票,但资金已被使用,则资金使用费已经发生,必须要计提入成本或费用。这个不是预提的概念,只是往往被一些人错误当成了“预提”。反之,像预计未来要发生,但现在没有发生的支出,比如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但尚未支出,预提了也因为不满足真实性原则,而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基于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可以扣除;基于预计负债、谨慎性原则等预提的,都不能扣除。

2、建筑业成本结转的特殊性

建筑业的成本,既不是按支付金额确定,也不是按发票金额确认,更不是按采购金额确认,而是按完工进度确认。

比如,一个成本对象的计划总成本是1000万元,本期累计完工进度是37%,上期累计已确认200万元的成本,则本期成本=1000万×37%-200万=170万元。按这种方式确认的成本,既严格的符合会计准则,也严格的符合所得税政策,二者几乎无差异。就是说,税务上应该按这样计算的成本进行扣除。

实务中大行其道的以取得的发票、工资单等金额计算确认成本,是不正确的。走的人再多,就算走成了路,实际上也是在践踏草坪。

3、建筑业成本中的发票

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成本扣除,依然需要满足税务总局对发票的要求,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应该取得发票,但未取得发票,也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

那么,按完工进度确认的成本中,具体的成本项目是什么?各类人材机成本分别是多少?具体到单项支出到底是在哪一年入的成本?哪些支出虽然完成采购却并未进入成本?哪些需要发票而未取得发票?——在完工之前,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不但会计难以把它算清楚,税务一样难以把它算清楚。

但是,一旦项目100%完工或接近100%完工,相关数据就容易算清楚了。所以,对于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在查账征收情况下,一般只有当项目完工才能准确判定发票是否缺失。在未完工状态下、尤其是完工度低的情况下,判定发票是否缺,对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

就是说,会计、税务、审计、蓝老师、不管是谁,都很难明确:至本期汇算期到底应该取得多少金额的发票。

比如,累计结转的370万元的成本,里面工资是多少?材料是多少?用了哪些材料?材料中哪些是应该取得发票的(对应看采购合同的付款时间)?哪是不该取得发票的?总发票金额必须有多少?完工前基本上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基本上无法得出确切的、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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