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6日重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同时,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33号公告《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中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