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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普法丨酒店住宿享免费停车,车子却被人刮花,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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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3 17: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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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专栏主题:酒店消费维权

- 案例 -

2019年12月,钱塘新区陈某因出差在宁波鄞州区某酒店住宿,将保时捷轿车停靠在酒店大门外的免费停车位上。第二天早上开车时,发现车辆被人恶意划了一圈,表层油漆已经脱落。


当时陈某就向辖区公安报案,要求调取监控抓捕凶手。但是当警察来到酒店调取监控时,发现门口的监控居然是摆设,不具备录像功能,无法确认凶手,更不知何时被划。


回到新区后,陈某将车辆交由维修厂修理,被告知需要全部做油漆,即使优惠后的价格也高达11万。此时陈某越想越气,致电酒店,要求酒店进行赔偿。酒店却告知是别人犯罪所为,与酒店无关,拒绝赔偿。


陈某找到律师后,说明情况。律师为案件得以起诉,亲自前往该酒店进行住宿,收集了酒店登记信息、停车方式,并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确认酒店大门前的停车位是酒店管理。收集证据后,律师以侵权纠纷的名义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酒店承担30%的补充责任。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

浙江勤捷律师事务所 

倪科伟 律师

01

案情分析

Law

本案中,陈某与酒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即陈某入住酒店,享受的酒店带来的住宿服务,这是主要的合同内容。而根据律师的调查取证可以确认,无论谁入住该酒店均可享受该酒店管理的免费停车位,也就是说免费停车是该酒店住宿服务的内容之一。


在合同中,这种并非合同主要内容的部分,称之为随附义务。虽然停车是免费的,但是这个管理的责任还是要酒店落实。酒店就自己应该承担义务,既没有专人管理,也没有监控处理,是明显的管理不当行为,故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酒店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且因为在应当装置监控位置未装监控,导致侵权人无法被找到,故承担了30%的责任。

02

法律依据

Law

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1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依旧将《侵权法》这一条款予以保留,而且增加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内容。


这个增加内容不仅从法律上给了宾馆酒店追责的依据,也是侧面强调了宾馆酒店补充责任的正当性,更加有利于被侵权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03

律师提醒

Law

我们在日常消费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部分商户为了吸引顾客常常会随附相应的免费服务内容,但是这些免费服务内容往往都不被重视,商户也未必会用心管理或经营,常常会导致消费者受到权益损害,这个时候,我们消费者必须要明白这些内容虽然免费,但是不排除商户的责任,可以依法维权。


当然司法维权讲究证据,面对这种日常中经常遇到的侵权行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必须明确侵权主体,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具发票、店内营业执照或者支付对象予以确认。


2. 保留自己在商户处消费或接受服务的证据,例如小票、网购证据乃至照片等。


3. 消费者需要将商家宣传的免费内容予以固定,可以保留宣传单、店内海报甚至电话录音等方式,保留了这些有利的证据才能促使我们在受到权利损害,造成损失时予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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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西木、徐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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