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在2019年工作回顾中提到:持续推进“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与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8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把对孩子的保护做得更实、更细;在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中也提到: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督导“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再落实。
“一号检察建议”的诞生与一起小学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的抗诉案件有关。该案中,教师齐某在学校猥亵、强奸多名女童,经过数次重审,省高院终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是首席大检察官首次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案件。会议上张军检察长明确指出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并从情节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多个方面阐述了检方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全部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齐某无期徒刑。
该案虽然结束了,但检查监督并未就此结束。最高检就该案及之后进行的全国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因为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1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一号检察建议”中,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和校园暴力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基于“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所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在其受到侵害时及时制止侵害并报告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机制被称为强制报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也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一定程度上有所上升。未成年人受限于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遭受到侵害很可能不会主动求助,而侵害行为未被及时揭露,也使得加害人愈加猖狂。如何及时发现侵害线索,尽早地保护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并让加害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强制报告制度成为关键。
在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之前,国家和地方在探索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方面也出台了一些规定,比如:
第24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14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29条第2款: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教育、卫计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有报道称是全国首个市级层面)
意见中明确,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有报道称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
办法中强制报告是指,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工伤,或因火灾、交通事故、坠楼、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由主管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先行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主动的行政干预或司法处置措施,必要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强制报告制度的义务人及适用情形有所局限,后续的有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扩展。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1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构建了全覆盖式的报告制度,具体分为权力型报告制度与强制型报告制度,即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报案、投诉、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和机构处理结果。
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今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意见》,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
《意见》第二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人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意见》第四条规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而对于公职人员,《意见》第十七条还规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不管是“一号检察建议”,还是“强制报告制度”,如果都只停留在纸上,便无法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落实才是关键。《意见》对报告义务人、适用情形、报告程序、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的处理、报告的保障及奖惩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希望能够得到落实,真正发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