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其本质是债权“权利”的转让,而非债权凭证的转让。
善意取得制度本来是物权法下的动产和不动产领域的特有制度,司法实务延申到了合同法领域,例如最高院的保理合同纠纷判例就经常考察保理人是否善意,如工行钢铁支行与中铁诚通案、珠海华润银行与山西燃料案、建行二支与中厦麟旺案。
《民法典》第768条在处理多重保理问题时,主要考察:“1.是否登记,2.登记顺序,3.通知顺序,4.都没有的,按比例受偿。”可见,应收账款转让是否在登记公示平台上进行登记、受让人对此是否进行必要的查询,是多重保理案件适用善意取得的重要内容。
关于权利的归属及善意认定问题,我们知道,作为交易客体,动产一般以交付为取得要件和公示方法,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和公示方法,那么权利呢?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可以作为客体进行出质,权利出质的设立时间主要以办理出质登记为主,以交付权利凭证为例外(仅限于汇票、债券、仓单等7种有凭证的权利)。对于应收账款,《物权法》第228条(对应《民法典》第445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7年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即“中登网”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动产信托、留置权、存货/仓单质押等共9类融资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该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信息”,并且征信中心可出具查询证明。可见,该平台基本覆盖了所有主体的所有应收账款(205号文禁止的除外)的融资登记,自然人和企业法人都可以注册登记并进行查询。也就是说,在理论上,所有的应收账款受让人都负有对拟受让的应收账款在平台上进行查询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注意义务,则极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善意”。
另外,根据多重保理的往年案例,我们认为仍需适当注意以下几点:各个债权转让的合同效力、是否履行、履行程度、保理人是否持有债权凭证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