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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住宿安全,消费者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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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9 19: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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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俞金霞


案例回顾

85日,微博用户“fiore花花”发视频称:其日前入住一家全季酒店,凌晨3点时分一名男子全裸闯进她的房间,停留3分钟后,在“fiore花花”的斥责下离开。


事后经监控显示,该男子凌晨2:21从全季酒店的7楼开始一个房间一个房间试着开门,整整40多分钟时间里酒店前台、安保对该男子的可疑行为没有任何反应,还是在被房客投诉过之后才将该男子送回房间。


此类事件并不是个例,酒店作为很多消费者的“第二个家”,消费者的个人权益保护不容忽视。当然,此事经“fiore花花”报案后,公安局对该男子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同时全季酒店也对此事件进行了致歉。




关于此类型案件,如果真碰上了,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小编将从酒店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这两个主体进行解析。


以案说法:酒店不该是“裸男”的法外之地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编认为本案中当事女子入住全季酒店后该女子与酒店之间,从合同角度来看,已然形成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女子履行支付酒店服务费用的义务,所对应酒店的义务便是提供入住服务以及对住客进行安全保障等义务。

据当事女子反映和酒店致歉声明中可以得出:首先,该酒店涉案房间的门锁很可能存在不能够明显提示住客锁闭房门的标识;其次,酒店安保夜间巡检不力,裸身男子长达几十分钟的可疑行径均没有被前台和安保人员发现,且经其他住客投诉后仍未对安保进行加强。当事女子遭到裸身男子猥亵的后果,与涉案全季酒店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当事女子可向酒店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当事女子属于被侵害人,酒店属于经营者、管理者,裸身男子属于侵害人。由于裸身男子闯入房间对女子进行猥亵造成损害后果,除了该男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全季酒店在门锁和安保巡检两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针对酒店当事女子可依据二请求权择一进行索赔,虽然该女子最终只向酒店索赔1元,但是却让普通大众更加关注自己的人身安全和提高了维权意识,也让酒店服务业更加重视对住客的保护。




以案说法: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不应成为“法外之徒”

以上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而且更为恶劣的是有些不法者在国内视频软件以及外网的社交软件中贩卖酒店隐私视频,以致于现在很多消费者住酒店,进房第一件事就是检查一下房间有没有被不法分子装隐蔽摄像头。


针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也做了明确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若去酒店发现有人不经允许进入自己的客房、以及被偷拍等不法行径,也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不法分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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