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航空里程的积分是可以用来兑换机票的,在法律性质上和个人拥有的现金等是一样的,都是一种财产,只不过积分里程是属于积分所有者的个人虚拟财产。因此,盗用他人航空里程的积分实质上就是盗窃他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事件中的站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冒用他人名义办理某航空公司会员卡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的航空里程积分并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很可能已构成盗窃罪。但是盗窃罪的详细量刑在不同的地区会有所差异,具体的还要看盗窃的数额。
早在2011年就已经有过相似的案例: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盗窃他人航空里程积分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判处罚金1000元,同时将代某违法所得返还给本案被害人。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财产,逐渐成为人们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不仅具有财产的一般价值属性,更具有精神价值。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将会越来越规范。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一旦侵犯了他人财产必将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