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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海上游法律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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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8 2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5日,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CCYIA)和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邮轮海上游法律研讨会”在上海远洋宾馆举行。
本次研讨会邀请到7位相关著名法律专家,包括:於世成,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海事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原主任;胡正良,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郭萍,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丽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厦门大学党委党校副校长;李小年,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海上丝绸之路研究中心主任;陈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孙思琪,管理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海上丝绸之路(邮轮)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会议的议题是关于开展海上无目的地游作为重启中国邮轮行业第一步的法律问题,海上游在本议题中定义为“游客登船从中国某一邮轮母港出发,到达中国领海以外的海域进行巡游,在邮轮不停泊和游客不登陆任何其他港口的情况下,返回同一始发港的航线。”与会专家就邮轮海上游的措施性质、法律依据和试点范围进行了深入讨论,达成较为一致的法律意见:
一、多数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条和第107条,海上游不属于限制性沿海旅客运输,海商法关于沿海运输权规定的约束力高于其他相关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少数专家认为,海上游属于沿海旅客运输,但交通主管部门特许中外资外国籍邮轮公司开展海上游没有法律障碍。
二、与会专家认为,海上游作为出境游开放前安全重启中国邮轮行业的临时性举措,不涉及永久性的市场准入问题,具有紧迫性,建议尽快在上海地区开展邮轮海上游试点工作,同时允许中资邮轮企业和外资邮轮企业参与试点。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将会把法律专家的意见反映至有关部门,作为制定邮轮海上游政策的参考。
如有兴趣获取该法律意见,请发邮件至协会秘书处xujing@ccyia.com。
来源:邮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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