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姚旅游投诉热线收到一起电话投诉,市民王女士反映,其去年“双十一”以1288元订购了余姚某民宿消费券,本想预定6月11日晚入住,不料酒店方却告知6月11日是端午节前一天,按照酒店规则,算节假日期间,无法满足入住要求。 王女士认为,国家规定端午节法定节假日是从6月12日至6月14日,酒店的解释是强词夺理,于是进行了投诉。 余姚文广旅体局收到投诉后,联系余姚法院旅游巡回法庭的法官一同参与调解。 法官提出,民宿在销售该产品时仅说明节假日不能用,按照法律规定6月11日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民宿的解释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释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民宿全额退还款项。与此同时,旅游巡回法庭工作人员批评了该民宿,要求其销售相关产品时应当做好备注说明,以防今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法官在处理旅游纠纷过程中发现,部分民宿、景区餐饮商家在消费券、优惠券上标注了“节假日不可用”“法定节假日除外”等禁止使用提示,但消费者在非节假日使用过程中,商家随意行使最终解释权,例如将节假日前一天晚上解释为节假日期间,将情人节、圣诞节等“洋节日”解释为“法定节假日”。以上情况凸显了旅游消费市场存在不规范经营,也对余姚当地的旅游品牌打造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基于发现的问题,余姚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监管和引导,规范“节假日除外”等禁止性消费提示,杜绝商家滥用最终解释权,同时要求职能部门加强对旅游经营主体的培训和监督,营造法治和谐的旅游营商和消费环境。 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余姚法院通过旅游巡回法庭向当地旅游经营主体发出倡议:为更好地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消费提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旅游巡回法庭郑重提醒辖区内商家、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提供商,规范使用消费提示内容,确保不引起歧义和误解。对“节假日不可用”等消费提示中添加“请提前致电商家咨询”或者具体约定不可使用的时间段等等。当约定不明时,倡导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读,为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和商誉而共同努力。 同时,职能部门第一时间在民宿、饭店行业微信群针对司法建议内容进行通报,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民宿招商、宣传、销售等业务培训。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此类提示语。商家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单方面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不考虑和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这明显违背了公平交易、权利平等原则,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条款无效,同时也是违法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宿客栈转让、民房出租,乡村土地流转 可识别下方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