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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保护 | 未成年人滑雪场受伤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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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6-1 18: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7日,小高和父母来到某滑雪场滑雪,按照雪场规定,未成年人需要聘请滑雪场教练作为陪练。于是,小高的父母为他请了教练并支付了陪练费。当天下午,小高独自登上滑雪场的运输轨道,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陷入运输轨道缝隙,但是当时教练却不在小高身边陪同。受伤后的小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本来开开心心的带着孩子去滑雪,为了安全还请了教练,没想到孩子的腿竟然骨折了,滑雪场真是不负责任!”生气的小高父母将某滑雪场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高时年不满7岁,小高父母按被告要求为其聘请了滑雪教练,并在被告指定的未成年人滑雪区域进行滑雪,因滑雪教练失职,对小高未尽到陪同照顾责任,让其独自乘坐运输轨道,发生意外,造成左胫骨骨折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小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39767.85元。


      温馨提示

      并不是所有的受伤都会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经营者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以及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同时,该种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还需要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供稿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李丽军



      编       辑:王宁

      图文编辑:倪静

      审       核: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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