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受疫情影响,相较于远距离的国内游,人们更多的会选择郊区自驾游,既能够放松心情,也便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小甲、小乙、小丙是三个好朋友,小甲有自己的车,经常载着另外两人郊区自驾游。不过最近三人之间发生了一些不太愉快的事情,让我们一探其中的法律原委。 周末,小甲等三人开车去郊区游玩,途中小甲注意力不集中,在路过一个急转弯路口时,反应不及,一个急刹车差点撞到路边的花坛,坐在后座的小乙头重重的撞到了前排座椅上。小乙摸着出血的额头,非常生气,要求小甲负责医药费,小甲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亲朋好友利用周末假期时间相约郊区自驾游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一种出游方式,驾驶过程中可能会因驾驶不当而导致乘车人受伤。小甲无偿搭乘小乙、小丙郊区自驾游,小甲开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急刹车导致小乙头部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小甲可以与小乙协商,适当承担小乙一定的医药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本案情节,亦应当减轻小甲的赔偿责任。
周末,小甲等三人再次相约郊区自驾游,借用小丙朋友小丁的车,小丁明知小丙没有驾照仍然将车借给了小丙,小丙自信自己开车没有问题,结果驾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追尾了前方豪车。经认定,小丙一方全责。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丙作为车辆使用人对于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丁作为小丙朋友,明知小丙没有驾照,仍然将车辆借给小丙驾驶使用,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末,小甲等三人又打算相约自驾游,参加郊区一年一度的周末美食节。三人找租车公司租用了车辆,结果车辆在路上抛锚,原因在于租车公司交付给三人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租车公司一直没有维修好。 根据《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周末,小甲等三人终于租到朋友戊的车进行郊区自驾游,结果途中车辆抛锚,无奈之下只好联系戊,恰巧戊正租用其朋友的车在附近,经过朋友同意后,戊将车转租给了小甲等三人。小甲开车过程中,飞起的石子将挡风玻璃砸坏。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戊经过朋友的同意将车辆转租给了小甲等三人,虽然是小甲开车过程中导致车辆损害,但基于戊与朋友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仍需要戊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一中院、京网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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