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钓知识
知识点一:我市现行禁钓相关政策。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点二:为何每年3月至6月全面禁止垂钓?
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殖的盛期,实行禁钓制度有利于保护产卵亲鱼的繁殖环境、繁殖行为和幼鱼的生长发育,是促进渔业资源恢复,保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以及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知识点三:违反禁钓相关规定,或将面临何种处罚?
违反规定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使用的钓具是禁用渔具,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禁捕知识
知识点一:长江十年禁捕的重要意义。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
知识点二:我市现行禁捕政策。
重庆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知识点三:何种行为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知识点四: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禁用渔具有哪些?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明确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包含刺网、围网、拖网、地拉网、张网、敷网、陷阱、钓具、耙刺、笼壶等10类36种禁用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