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招揽、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取非法利益,构成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收取代购费报酬,利用其额度购买免税商品,为他人携带、邮寄至岛外集货的离岛旅客,构成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构成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走私人员通谋,明知他人从事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违法活动而为走私人员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单证或者协助其组织招揽享受离岛免税政策的旅客的;为走私人员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3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