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无小事,自觉保护饮用水源地,就是守护人民的饮水安全。近日,大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了多起在饮用水水源垂钓的违法行为。
“水库出入口及周边设置了很多‘禁止钓鱼’的警示牌,水库是禁止垂钓的。”“钓鱼时往水里投放的饲料诱饵,垂钓者随手丢弃的生活垃圾,都会造成水源污染和水源地安全隐患。”“万一滑落下水,对你们人身安全也有威胁。”执法队员立即制止其垂钓行为,做好现场取证,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当事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现场查获的几名垂钓的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当事人连连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没想到自己来水库会随手“钓”来了一张罚单。
大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通过加装监控等方式,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进行全方位巡查,守护水源地环境,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进一步提高群众“禁止非法垂钓”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执法队员提醒广大市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着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在水库进行游泳、垂钓、烧烤等污染水源地水体的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好生命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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