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葛洲坝坝下至枝城杨家溪);
2.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高坝洲电厂坝上至下溪口或石场坡);
3.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跨江河桥梁所在区域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为不断推动长江十年禁渔走深走实,我市将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防手段,严厉打击电毒炸鱼、使用禁用渔具捕鱼、违规垂钓等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禁捕管理秩序。